2026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最高法明確,以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guī)則予以處理。
案例顯示,2020年10月,趙某(男)與李某相識戀愛。按照當地習俗“上門提親”時,趙某給付禮金6.6萬元。2021年2月,雙方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于是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2021年3月雙方發(fā)生爭吵,李某獨自回娘家生活,后雙方未能就登記結婚事宜協商一致。戀愛期間,李某曾懷孕但人工流產。趙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彩禮6.6萬元及購車款15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趙某訂婚時給付李某的6.6萬元,系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屬于彩禮。關于趙某給付的15萬元購車款,結合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可以確定給付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亦屬于彩禮性質。趙某與李某雖訂立婚約,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李某在舉行婚禮后不足一月即獨自回娘家生活,雙方尚未開始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對趙某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請,應予支持??紤]彩禮的實際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體情況,在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判決李某返還17萬余元。
據介紹,上述案例中,趙某認為購車款屬于彩禮,應全部返還;李某則認為購車款系趙某對其的贈與,不應返還。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聊天記錄等證據查明,因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遂向李某給付購車款,故趙某的給付行為系以婚姻為目的,該購車款具有彩禮性質。雙方最后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實際消耗、共同生活時間、孕育等事實,酌定李某返還部分金額,對李某關于該購車款系贈與的主張未予支持。
最高法表示,彩禮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區(qū)的彩禮種類、項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實踐中,在締結婚姻時,有的當事人除了給付彩禮禮金、“五金”等財物外,還存在購房款、購車款等金錢給付。這種給付行為可能是基于當地習俗,也可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間的協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給付目的予以處理。
最高法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該解釋。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視該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guī)則予以處理。

最高法同時指出,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笨梢?,雖然消費性支出與彩禮均有表達、促進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別。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
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北敬伟l(fā)布的案例還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tài)度。最高法表示,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認定當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當事人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還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相識背景、共同生活情況、過錯等事實,予以綜合判斷。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財物一方返還相應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