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潘文捷
界面新聞編輯 | 姜妍
本周一晚上,脫口秀演員Kid宣布退出《脫口秀和Ta的朋友們2》總決賽,因為其參賽部分內容和另一位脫口秀演員孫書恒直播中的內容有類似的地方。此事件一出,眾多脫口秀演員發(fā)聲,討論比較集中的聲音指向了這次“撞?!敝?,是否有抄襲的嫌疑。而就在本月初,上海交通大學助理教授沈辛成發(fā)現,復旦大學副教授沈奕斐發(fā)布的一條視頻,和自己上個月在“一席少年”上的演講視頻有一分多鐘的重合內容。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fā)展,媒體容量無限擴增,許多選題、創(chuàng)意及觀點都正在變成公開資源,抄襲與借鑒的邊界也變得愈發(fā)模糊,《人民法院報》曾撰文指出,在自媒體出現之后,由此產生的圖片、文章、視頻著作權侵權糾紛數量有大幅增長,類型也出現新變化,其中著作權也是自媒體侵權的“重災區(qū)”。
“自媒體海量出現,看起來內容無窮盡,其實好多內容都是從別人或網絡中獲取資源的。無論是大咖搭小咖的便車,還是小咖蹭大咖的流量,傳播于網絡空間的自媒體內容已在盜版、洗稿、引用、轉譯等多種搬運中聚合成一個巨大的‘信息冗余體’。在自媒體領域,‘原創(chuàng)’的概念正在變得復雜?!弊骷矣谑窃诮邮芙缑嫖幕稍L時這樣說道。
事件回顧
25日晚,脫口秀演員kid發(fā)表聲明說自己退出《脫口秀和Ta的朋友們2》總決賽。稱退賽原因是自己在總決賽的部分內容和孫書恒直播中的內容出現了類似。但是,其他脫口秀演員卻有不同的看法,例如鴨絨發(fā)博 “喪事喜辦,是大剝削?!惫?jié)目組官方也提出“守護原創(chuàng)是脫口秀朋友們的共同堅持”。暗示著所謂的“類似”中可能有侵權行為。但侵權與否,雙方目前各執(zhí)一詞。

而8月初,沈辛成發(fā)現,在微博擁有129.5萬粉絲的沈奕斐在某短視頻平臺發(fā)布了一條內容,名為“高考最看重的能力是AI時代最不重要的能力”,標題照搬了他7月在“一席少年”上的演講,視頻中有一分多鐘的口播內容直接來自他的演講,但沈奕斐卻從頭到尾沒有提及內容來處。沈辛成隨后發(fā)布兩條視頻表達異議,要求沈奕斐所在MCN公司的團隊為錯誤行為道歉。面對網友質疑,沈奕斐在微博上稱,那條視頻是直播視頻的切片,直播時她有提到“我前一陣子看了一篇文章,我覺得講得非常有道理”,并附上了帶有“引用”的短視頻,稱切片里也有,網友“可以自己去看”。據此,她認為自己已經說明,這不是她的觀點,所以不構成“抄襲”。
無獨有偶,近期,“看理想”平臺上分銷了一檔付費節(jié)目“書影·對照記”。作家于是告訴界面文化,她最早看到節(jié)目預告的時候很驚訝,因為這檔節(jié)目在選題策劃、功課準備、比較方式等多方面和她與競菲共創(chuàng)的播客節(jié)目“【乒乓臺】書影對談”非常相像,但她也表示,根據目前更新的內容來看,兩檔節(jié)目存在立場和風格上的差異。
“【乒乓臺】書影對談”是一檔文學與影視內容的知識分享型播客,至今已更新了八十多期,主打從一本書到相關影視劇的論述方式。從預告來看,“書影·對照記”每期節(jié)目至少會談及四組書影作品,目前已經更新的節(jié)目中,包括奧斯卡獲獎影片《花月殺手》《可憐的東西》《駕駛我的車》和相對小眾的電影《犬之力》,是“【乒乓臺】書影對談”在一兩年前就做過的選題。為此,界面文化找到“書影·對照記”的主播了解情況,對方表示,兩位主播均否認此前聽過“【乒乓臺】書影對談”。
對于上述情況,沈辛成認為,自己身為小咖,原創(chuàng)內容被大咖搬運,并用于盈利,著作權遭到了侵權。于是則表示,由于節(jié)目還沒有更新結束,所以現在還不能下什么結論。她談到,但自己因此產生了很多涉及原創(chuàng)道德、自媒體創(chuàng)作原則等方面的思考。
那么,我們該如何定義侵權,保護原創(chuàng)?當類似事件發(fā)生時,是否像沈奕斐一樣,說一句“我前一陣子看了一篇文章”就可以免于侵權指控?這是全民自媒體的時代一個亟需思考的問題。
維權成本高,回報卻很小
沈辛成談到,在自媒體尤其是短視頻領域,侵權非常普遍,但維權的卻不多,所以,人們有時會誤以為短視頻不受著作權法管轄。他身邊的朋友也會說,短視頻應該是無所謂侵權的,打官司也沒有法律依據。這與法律現狀不符,可問題是:如果侵權的行為十分頻繁,維權帶來的成本很高,回報卻很小,那么權益受損的一方,就很少會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沈辛成表示,“訴訟這件事很難,時間成本很高,經濟成本也很高,心理上也會感到壓力?!彼运鞠M芸糠芍獾钠胶头绞浇鉀Q爭議。事發(fā)之后,沈辛成發(fā)布的維權視頻已經有40.6萬播放。但是截至發(fā)稿,沈奕斐及其團隊仍未道歉?!霸谖铱磥?,這原本是件很簡單的事,”沈辛成說,“有錯就改,公司操作欠妥,說一嘴的事,現在卻逼得我得走訴訟?!?/span>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倩倩告訴記者:“自媒體爆發(fā)時代,‘抄襲’‘洗稿’等侵權行為頻發(fā),但是用法律手段維權的案例相對較少。一方面,法律維權不僅需要投入大量時間——整個訴訟流程耗時漫長,還涉及實實在在的經濟成本,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等多項維權開支。部分被侵權方會選擇通過網絡公開發(fā)聲來爭取權益,有些侵權方也能做出道歉回應。但更多時候,侵權方并不予理睬,被侵權方會因為維權成本過高、回報有限而選擇不了了之,很難真正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之所以較真,也是覺得這件事情對于社會整體的創(chuàng)新氛圍不好?!鄙蛐脸烧f,如果有了好點子,旁人偷走就行,那么誰還去出點子呢。如今,贏家通吃的格局也蔓延到了知識創(chuàng)作領域,“有人一直在贏,有人輸兩次,東西被偷了,‘喊抓賊’還要被人罵蹭流量?!?/span>
但另一方面,沈辛成也覺得,情況沒有自己預想得糟糕。他之前設想過極端的情景,自己的著作可能會被對方粉絲惡意評分,但是這件事并沒有發(fā)生。他感慨,有些恐懼是我們想出來的,這種恐懼本身也打消了許多人維權的意志,但真發(fā)起維權了,情況也沒有那么可怕?!帮埲κ钦鎸嵈嬖诘?,但飯圈也不都是,或者說不總是不講理的”,沈辛成說。
說“我看了一篇文章”就不侵權了嗎?
那么是否如沈奕斐所言,在視頻里提及自己看了一篇文章,就不代表侵權了呢?
沈辛成坦言自己這次也算是“大病速成良醫(yī)”,多次咨詢律師之后,他對相關法律也日漸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具體情形和一個兜底條款(共13項)。這些情形允許在特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就可使用,也無需支付報酬,但仍應當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合理使用著作權主要有四個條件:一是公開發(fā)表的被使用作品;二是使用目的是非盈利、不得用于商業(yè)用途;三是嚴格保護著作權人除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合法權益;四是使用著作人的作品應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處等。
沈辛成看到,此次爭議中的直播和切片并不是單純的“做科普”,恰恰相反,視頻中明確引導觀眾去沈奕斐自己的付費課程中尋找他提出的問題的答案,商業(yè)性質明顯,是給自己的課程引流。
況且,哪怕不涉及商業(yè)行為,按照《著作權法》,著作權人仍然有正當的理由要求使用方露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而不是只說一句所謂“引用”。沈辛成表示:“合適的做法是及時修改視頻,或者在評論區(qū)置頂原文鏈接,明確提到作者名字,這其實并不難做到,不知道為什么她不這樣做?!?/span>
原創(chuàng)思路需具化表達才能獲法律保護
另一個重要的概念是“思想-表達二分法”。這也是著名的“瓊瑤訴于正”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條文。當時,法院認定,如果情節(jié)概括到“偷龍轉鳳”,或“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就屬于作品中思想的部分,但是對于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jié)的情節(jié),則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表達”。
沈辛成認為,當特定的概念以特定的方式組織起來的時候,就是原創(chuàng)的表達?!?/span>我的視頻中講到的這些能力的名字,以及能力的歸類方式與用途等,都是我的表達,雖然這些詞是常用的,但是搭建它們的方式是不常見的。”在七月發(fā)布的“一席”演講中,沈辛成明確提到高考最看重的能力是“記憶、數理、推演”,并且用它們來重新解構高考的表與里。沈奕斐在短視頻里談到的“你記憶力再強都干不過機器”,也是沿用了沈辛成演講中“人在努力成為機器,奈何機器成為了更好的機器”的說法?!?/span>雖然這些詞是常用的,但是搭建和使用它們的方式卻是不常見的”,據此,沈辛成認為沈奕斐的視頻就是侵犯了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
徐倩倩還表示,“法律保護的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而不是單純的思路。原創(chuàng)思路需要具體化的表達才能獲得法律保護。比如做一期節(jié)目的想法不受保護,但具體的節(jié)目腳本、主播獨特的解說詞等表達形式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只是大方面的選題和架構相似,缺乏實質性相似的表達,很難認定侵權”。所以她也指出,“原告具有較重的舉證責任,做抄襲比對工作量是比較大的”。
除了選題和架構,兩檔節(jié)目在很多問題切入方式上都有雷同,比如講述《花月殺手》時都談及萊昂納多·迪卡普里奧從演員到擔任制片的來龍去脈;在講述《犬之力》書籍的時候,也都提到了安妮·普魯……當記者問及這些重合點時,于是補充道,“就目前聽到的三期節(jié)目來說,選題和架構的重合度是很高,但波米的《反派影評》有其固有的風格,和我們很不一樣,風格化的表達方式和選題、架構交織在一起,讓原創(chuàng)的概念變得更復雜。比如制片、普魯這些都是事實,我們第一個指出來,并不代表他們不能說第二遍?!?/span>
徐倩倩指出,這涉及到“公有領域”的問題。“萊昂納多?迪卡普里奧做制片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如果這些信息是公開的事實,就屬于客觀事實信息,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可以認為屬于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獲取和使用這些信息進行討論。但如果在講這些事實的時候,使用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如獨特的敘事方式、分析角度,那么這部分表達則受著作權保護,不屬于公有領域。”
法律仍存一定滯后性
于是有一個疑問,“新媒體領域里的內容創(chuàng)作如何確證原創(chuàng)性?需要維權的時候,是否只能沿用傳統(tǒng)著作權法的標準?”她認為,在口述性、即興性極強的播客節(jié)目里,很難按照思想-表達二分法進行拆分式的比對,更難比對出一模一樣的觀點段落,這是音頻、視頻等新媒體創(chuàng)作維權時最常見的問題。
徐倩倩則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新媒體領域,雖然傳播形式更加多樣、內容生產節(jié)奏更快,但法律依然會在保護原創(chuàng)與保障創(chuàng)作自由之間尋找平衡,既不讓侵權者有機可乘,也不會阻礙正常的創(chuàng)作與知識交流。”
但這并不是說,在“思想-表達二分法”面前,原創(chuàng)作者完全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當《著作權法》無法充分保護作者的權益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提供額外的保護。尤其是,如果能夠證明侵權方是進行了“搭便車”的行為,奪走了被侵權方原本的觀眾量,損害了其競爭優(yōu)勢以及商業(yè)機遇,就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當記者提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時,于是首先想到的問題是:自媒體界的競爭屬于商業(yè)競爭嗎?這部法保護的是合法利益,而非原創(chuàng)性。海量的自媒體都是免費供應的,正是為了奪取流量帶來的合法利益,原創(chuàng)精神才會迅速消失,以致于被席卷在其中的內容制造者都認為自己在公平競爭。而且,“競爭是有的,但‘不正當’的概念好像已經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了,就好比文學界的抄襲和反抄襲手法及后果也已迭代”。
于是想到,平臺理論上會認證播客的版權,注明原創(chuàng),但每個點擊‘原創(chuàng)’的主播很可能并不知道哪些法律法規(guī)是針對新媒體原創(chuàng)和侵權的。文學界的剽竊事件可以用文本查重,但這個做法不太適用于音頻節(jié)目。這些都是自媒體特有的新現象,需要有更明確的新法規(guī),或是用觀念的改變加以適應。她開始嘗試用登記版權的方式保護自己。
徐倩倩指出,自媒體只是內容傳播形式的革新,關于作者、作品類型、著作權權利種類及侵權責任的認定,《著作權法》、《民法典》等基礎法律規(guī)范仍然適用。當然,《著作權法》也在不斷調整更新以適應時代發(fā)展,比如2020年修訂時將“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把短視頻、直播、網絡游戲畫面等新興視聽內容納入保護,體現了與時俱進,但是法律修訂需經嚴謹程序,面對自媒體新場景仍存在一定滯后性。
作為技術史的研究者,沈辛成也看到,傳播平臺的增加和傳播手段的多樣,從宏觀上看,對于整個社會的知識生產是一件好事。許多消費者之所以覺得侵權沒關系,也是因為他們在這個知識爆炸的過程中能夠便利地獲得新知,是得益的一方。但是,社會整體的知識流通加速是以一些人的權益受損為代價的,受到損害的常常是無法支付維權成本的小型知識生產者。
沈辛成認為,較高的司法成本具有其內在合理性。若訴訟門檻過低,可能導致司法需求過度膨脹,法院案件激增,超出其承載能力。所以,權益受損是否必然引發(fā)訴訟,“無非是嚴不嚴重和體不體面的問題”?!皣啦粐乐亍敝傅谋磺謾嗾咴趦热萆虾馁M了多少心血。如果是花10年時間做的東西被人奪去,就更可能會訴諸法律?!绑w不體面”,指的就是侵權發(fā)生之后,對方是否即時彌補自己的過錯,進行一定程度的致歉。“其實,一般的知識創(chuàng)作者爭的也就是這個東西,不蒸饅頭爭口氣。”
沈辛成說,他還沒有足夠的見識與知識對法律或司法如何更好保護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發(fā)表意見,但他認為,如果每一個權益受到損害的小生產者都能夠知道維權是怎么回事,都能更敢于維權,那么,“對方在抉擇的時候,會意識到侵權行為的風險在增加,會覺得得不償失,侵權自然就停止了”。
參考資料:
澎湃新聞:對談|閆巖、周逵、董晨宇:網紅的“殖民”與名人的人設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著作權補充性保護的司法實踐研究(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https://sf.sz.gov.cn/ztzl/fzszjs/fzsdy/content/post_10021046.html
論著作權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合理使用http://media.people.com.cn/n/2014/0725/c387044-25340556.html
自媒體成侵權“重災區(qū)” 應避免“避風港原則”被濫用
https://hj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8364


